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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评价意义: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用人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为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和职业病危害申报提供依据。

5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714号)

四、评价标准:

      1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3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4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6GBZ/T 229.1~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7GBZ/T 160.1~160.85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8GBZ/T 189.1~189.11 -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9GBZ/T 192.1~192.5 -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10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11GBZ/T 210.1~210.5 -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12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13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检测质量保证规范

      14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5GB/T 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五、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象与范围: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且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三年的用人单位;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事件的用人单位。

六、客户提供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说明书

      4、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

七、保密承诺:

      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八、报告时间:

      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30--40个工作日可出具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