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安科技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定期检测)

一、检测意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为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以及接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提供依据。

二、注意事项:

1指定专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及检测;

2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时,需检测的工作场所应正常生产,不得人为干扰采样及检测;

3确保我公司在检测现场的工作人员安全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三、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评价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2-2007

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五、客户提供的资料:

1公司的概况,包括公司的规模、员工总人数、占地面积和产品等;

2公司总平面布置图;

3车间平面布置图或生产设备布置图;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原料辅料使用情况(组成,用量等),生产流程中存在化学物料名称,及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名称和数量;

7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8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的名称,安装位置,运行状态;

六、保密承诺:

  检测与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七、检测周期:

每年至少一次。

八、报告时间:

自完成现场检测/采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检测报告。